"物業"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,由香港傳入沿海、内地,其含義為财産、資産、地産、房地産、産業等。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内,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,即: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、設施和場地。物業可大可小,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,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,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幹物業。物業含有多種業态如,辦公樓宇、商業大廈、别墅、工業園區、酒店、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。一般認為,物業管理在我國僅有20年左右的發展曆史,首先發端于沿海發達城市,逐步向内陸地區延伸,在國外,物業管理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曆史。外物業管理的起源來看,近代意義的物業管理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。1908年,由美國芝加哥大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喬治·A·霍爾特組織的芝加哥建築物管理